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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497

   政策内容: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及当年度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政策时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学习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根据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主学习。 

  学习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由人社部门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采取自学与网络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发证的形式进行,考试合格者按学习平台要求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逾期失效。结业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妥善保管,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以结业证书登记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主题确定科目内容并组织实施。在省里出台统一规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省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办法计算并登记: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4)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可抵不超过5个学时的公需科目、不超过3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潍坊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方式:8096769,858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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